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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禁止种植毒品原生植物

    信息发布者:luokai8899
    2019-03-16 13:14:53   原创

    罂粟是一种美丽的植物,叶片碧绿,花朵五彩缤纷,茎株婷婷玉立,蒴果高高在上,从蒴果上提取的汁液,可加工成鸦片、吗啡、海洛因。因此,罂粟也是世界上毒品的重要根源。

    德昌县人民政府


    关于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通告

      为深入开展禁毒攻坚工作,依法严厉打击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,为实现全县“零种植”“零产量”的工作目标,特通告如下:


    第一条


  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、大麻等毒品原植物。凡非法种植罂粟、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,一律强制铲除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:


    (一)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。


    (二)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。


    (三)抗拒铲除的。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   第二条 


   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,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
    (一)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;


    (二)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;


    (三)非法运输、买卖、储存、使用少量罂粟壳的。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,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,不予处罚。

    第三条 

         包庇、纵容非法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人员的,从严惩处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第四条 


    各乡镇党委政府、县级各有关部门,要切实履行禁毒责任,严格禁止在本区域内非法种植罂粟、大麻毒品等原植物。对因工作开展不力而造成大面积种植罂粟、大麻毒品等原植物并未及时铲除的,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
    第五条 


    每个公民都有检举、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。对检举、揭发有功的人员,将给予奖励,并严格为其保密。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、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者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。

    第六条 


    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铲除的,公安机关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可以免除处罚;如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仍未铲除的,接到举报或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,一经查实,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从重惩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。

    第七条 


  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    举报电话:110,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和各派出所报警电话。


    特此通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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